kk体育1.《关于全链条支持创新药发展实施方案的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为网传文件,并未正式发布。]
《全链条支持创新药发展实施方案的征求意见稿》要求加强创新药全链条政策协同,优化要素资源配置,培育良好创新生态,强化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医药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为切实保障人民健康、巩固国家安全、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有力支撑。其核心要素覆盖研发、审批、进院、支付、投融资五大领域,具体内容如下:
研发端:重点支持的药物研发方向为新型成药技术平台建设,突破放射性药物、口服生物药、新型疫苗和佐剂、高质量药用辅料等规模化制备技术,开发儿童多单元定时定位递送、智能响应型递送等新型递送载体和释药技术。发展多分子偶联、靶向蛋白降解、免疫调节、基因干预、干细胞再生、微生物组治疗、mRNA 疫苗与核酸药物等新型治疗药物以及具备中医药特色诊疗优势的创新药。
审批端:优先支持研发目录内的品种,将临床试验默示许可时限从申请受理之日起60日缩短至40日,沟通交流会议等待时限缩短至30日内。注重发挥药品技术审评专家库审评决策支撑作用,建立健全审评审批尽职免责机制,加快前沿创新品种注册上市。
进院端:制定“创新药鼓励应用目录”,推进应用目录内品种配备使用和多元支付,引导用药结构向临床价值高的创新药倾斜。重点地区医疗机构在应用目录发布1个月内召开药事会,结合职能定位和临床需求,将相关品种以“应配尽配”原则纳入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支持对应用目录内医保品种单列年度预算、单设考核指标,合理增加创新药使用规模。
支付端:在医保谈判准入中,优先支持应用目录内品种,给予医保准入谈判资格、提高医保支付意愿,在新增适应症或续约时缩小价格降幅等政策倾斜。鼓励重点地区设立创新药补充支付专项基金,中央财政视情况予以支持。开发覆盖创新药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完善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允许使用基本医保个人账户结余资金为个人及家庭成员购买相关保险等。
融资端:保持科创板上市政策执行的持续性和可预期性,为未盈利的创新药企业保留资本市场融资通道,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药企业通过首发上市、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推动重点地区政府、医药龙头企业设立专业化的创新药投资并购基金。
2月23日,国家药监局发布《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裁量规则》),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2012年印发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国食药监法〔2012〕306号)同时废止。
出台《裁量规则》是深入贯彻落实习法治思想,推进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行药品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重要举措。《裁量规则》在制定过程中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在认真梳理行政处罚裁量一般要求的基础上,充分结合药品监管执法的实际需要,进一步提升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的科学性、系统性和规范性。
《裁量规则》共六章五十四条,重点在四个方面对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工作进行了完善。
完善了裁量情形。进一步细化了从重kk体育、从轻、不予、免于处罚和情节严重的情形,对《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结合药品监管实际,明确了具体含义、认定情形、判定的主要因素,回应了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基层执法人员和企业等各方面的高度关注。
规范了裁量程序。强化了裁量遵循依法、全面、客观取证原则,应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强调了依法举行听证、进行集体讨论、说明裁量理由等程序。
明确了裁量基准制定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了各地药品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程序和规则,对制定裁量基准的原则、要求和程序作出规范,充实了罚款额度的确定、处罚到人的范围和违法所得的计算。
强化了裁量监督。要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监督机制,推进典型案例指导,及时纠正违法或明显不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或行为,持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
3.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技部、国家医保局、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全国传染病应急临床试验工作方案》
2024年2月6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升传染病应急科研攻关工作的协同性,更好统筹药物、疫苗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以及研究者发起的干预性临床研究(以下统称临床试验)资源,发挥新型制优势,提高临床试验整体效能,包括国家卫健委、科技部在内的六部局制定并发布了《全国传染病应急临床试验工作方案》(下称《方案》)。
方案首先明确了两个总体要求。首先是指导思想方面,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依法依规、尊重科学,坚持协调联动、优化服务,补短板、建机制、强能力,统筹推进传染病应急临床试验,为做好传染病防控、保障人民健康提供更好科技支撑。总体目标上,平时状态下,建设临床试验网络,整合完善临床试验信息,建立各类临床试验资源库,加大临床试验支持力度,以重大传染病为抓手加强临床试验统筹和实战演练,提升临床试验能力,做好应急准备。应急状态下(启动国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时,下同),多方协同、统筹资源,协调推动临床试验有序高效开展。
同时,本方案也对保障措施方面做出了指导,并具体分为了三方面:一是加强组织实施,二是完善管理运行,三是加强支撑保障。
4.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低分子量肝素类仿制药药学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2024年第15号)
2024年2月20日,为完善低分子量肝素类仿制药药学研究技术要求,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低分子量肝素类仿制药药学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下称《指导原则》)。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指导原则》适用于采用猪小肠黏膜制备的LMWH原料药及其注射剂仿制药。《指导原则》概括了LMWH类产品生产用原材料及其他物料的研究要求;从起始物料的选择、生产工艺开发、关键工艺参数和过程控制等方面介绍了肝素原料药、LMWH原料药开发的考虑要点,并对LMWH制剂的生产工艺开发、关键工艺参数和过程控制提出建议;阐述了质量一致性研究与评价的思路及质量标准拟定要求;介绍了该类产品包装和稳定性研究要求。
5.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罕见病酶替代疗法药物非临床研究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2024年第17号)
2024年2月21日,为科学指导和规范用于罕见病的酶替代疗法药物的非临床研究与评价,促进罕见病治疗药物的研发,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罕见病酶替代疗法药物非临床研究指导原则(试行)》(下称《指导原则》)。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指导原则》阐述了支持ERT药物首次临床试验、后续临床开发和上市申请所需非临床研究的内容和范围,旨在为ERT药物非临床研究的设计和开展提供一般性技术建议,促进该类药物的研发。《指导原则》适用于治疗溶酶体贮积病和其他由先天性代谢异常引起的罕见病的ERT药物。
《指导原则》旨在阐明ERT药物特有的非临床研究技术要求,其他要求参考ICH M3(R2)《支持药物进行临床试验和上市的非临床安全性研究指导原则》及其问答,和ICH S6(R1)《生物制品的临床前安全性评价》等。
2月23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对第十四届全国政协第一次会议中政协委员丁列明提案(提案02468号,医疗卫生类214号)的答复函(医保函【2023】187号)中表示,医保局一直将创新性作为医保目录准入评审的重要内容。近年来纳入目录的药品主要以5年内获批新药为主,如2022年医保药品目录新增的108个谈判/竞价药品中,有105个是2017年1月1日后上市的,占比达97%。
国际医保局介绍,还将加快医保谈判节奏。新药从上市到纳入医保目录的等待时间从过去的平均近5年缩短至不到2年,有的新药上市仅半年就被纳入医保目录。
同时,医保局将建立健全谈判药品“双通道”供应保障机制,通过医院和零售药店两个渠道向患者供应谈判药品,实行相同的报销政策,两年全国新增15.5万家定点零售药店供应谈判药品。
2月23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对第十四届全国政协第一次会议中政协委员丁列明提案(提案02468号,医疗卫生类214号)的答复函(医保函【2023】187号)中表示,中国证监会支持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企业在北交所、新三板上市挂牌融资。上市挂牌标准多元化。北交所设置四套上市标准,覆盖不同发展阶段、盈利水平、行业类型和商业模式的企业。发行注册审核机制透明高效。北交所发行上市平均审核用时约170天kk体育,融资功能有效发挥。持续优化发行、并购重组等市场化机制安排,满足创新型生物制药企业融资需求。北交所、新三板在融资品种上,形成普通股、优先股、可转债等较为丰富的权益融资工具;在发行方式上,允许公开发行、定向发行、授权发行、储架发行、自办发行,形成按需、小额kk体育、多次的接续融资机制kk体育,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中国证监会支持生物医药上市公司借助并购重组不断提升产业链,稳步推动重组注册制在试点基础上全面实行,不断丰富并购重组交易机制和支付工具。此外,支持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投资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部署、聚焦“卡脖子”领域,精准支持医药生物、计算机、半导体等重点科技创新领域。
2024年2月21日,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发布正式通告宣布,为科学指导和规范用于罕见病的酶替代疗法药物的非临床研究与评价,促进罕见病治疗药物的研发,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罕见病酶替代疗法药物非临床研究指导原则(试行)》(下称《指导原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这是自2023年药监局起草并公开征集相关稿件意见后发布的第一版完善稿,展现了国家对于罕见病的持续关注与重视。
根据国家药监局2023年9月发布的说明,罕见疾病是指发病率/患病率极低的一组疾病统称。近年来,罕见病在国际上呈现出愈来愈受重视的趋势,国内对于罕见病的重视也日益增加。2023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罕见病用药45 个品种(未包括化药4类罕见病用药),其中15个品种(33.3%)通过优先审评审批程序得以加快上市。同年,国家药监局共发布2份罕见疾病相关药品政策法规,分别为《罕见疾病药物开发中疾病自然史研究指导原则》和《关于公布第二批罕见病目录的通知 》。此外,首次发布了2份罕见疾病用药的临床或非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分别为《罕见病基因治疗产品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和 《罕见疾病酶替代疗法药物非临床研究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罕见疾病酶替代疗法药物非临床研究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是《指导原则》的前身,发布时国家药监局明确,其主要目的是推动和科学的指导罕见疾病治疗药物的研发,建立并持续完善罕见疾病治疗药物非临床研究技术标准体系。这表明了我国对于罕见病药物需求的认识和投入。特别是2023年底发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中,罕见病用药也呈现了历年来较高的准入量,并实现了一些病种零的突破:目录新增了15种罕见病用药,覆盖16个罕见病病种,其中有6款新增药物为2023年最新批准的新药。
基于罕见疾病及其药物研发特征,《指导原则》在阐明罕见疾病药物研发特点的基础上,重点关注罕见疾病酶替代疗法药物特有的非临床研究技术要求,旨在为其提供指导和参考的同时为其他罕见疾病药物的非临床研发提供参考, 以促进罕见疾病药物的快速研发。而其他相关要求则参考现有其他指导原则。
《指导原则》和2023年9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差距不大,主要明确了几个定义和从前语义模糊的表达。《指导原则》主要分为3个章节,分别为概述、非临床研究、和参考文献。因其针对的是近年业界研发新热点新方向,即使用酶替代疗法(Enzyme Replacement Therapy,ERT)药物应对罕见病,《指导原则》在第一部分概述中对于开展相关研究的背景、目的和范围、以及总体考虑都做出了阐述。
概述部分明确了《指导原则》的目的和范围。内容上,其包含了支持 ERT 药物首次临床试验、后续临床开发和上市申请所需非临床研究的内容和范围,旨在ERT药物非临床研究的设计和开展提供一般性技术建议,促进该类药物的研发。《指导原则》同时明确,其具体规范适用于治疗溶酶体贮积病和其他由先天性代谢异常引起的罕见病的 ERT 药物。同时,对《指导原则》的总体考虑做了强调。其言明,本指导原则阐述了ERT药物非临床研究的一般原则。对于罕见病药物,特别是治疗危及生命或严重疾病的药物,在确保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可最大限度地灵活实施适用的相关法规和技术要求,如简化、推迟或豁免某些试验。评估因素包括受试物的药理和结构特征、拟定临床研究的设计和目标、人体预期风险、已积累的非临床和临床数据等。鼓励研发者就开发策略、试验方案及研发中的技术问题与药品监管机构进行沟通。
《指导原则》的第二部分“非临床研究”划分成了六个方面,分别是非临床研究设计的考虑因素、受试物、药效学研究、药代动力学、毒理学、以及支持后续临床试验及上市的非临床研究。首先,《指导原则》明确计划进行非临床研究时应考虑以下五个可能会影响启动临床试验所需的非临床研究的内容、实施时间和给药期限的因素,具体如下:
拟定适应症和受试人群,例如试验纳入成人还是儿童,以及在该人群中疾病进展至死亡或不可逆重症疾病的速度
药效学数据,包括可提示儿科患者首次临床试验潜在直接获益的已知疾病特异性生物标志物的变化
合适动物种属和模型(正常动物或酶缺陷动物)的可及性,用于检测受试物与目标患者人群相关疾病的病理生理学预期生物学反应
接下来的四个部分与2023年9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基本保持一致,分别明确了受试物和进行体外药效学试验、体内药效学试验、药代动力学研究和毒理学研究的不同作用和规范。与《征求意见稿》不一样的是,在毒理学研究——一般毒理学试验的规范部分,《指导原则》修改了对于对照组设置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ERT药物的所有毒性试验均需设置对照组”,而新发布的《指导原则》则删除了这一要求,只保留了“应设置合适的对照组”一句。
除此之外,《指导原则》还强调了GLP依从性,即非临床安全性研究应当在经过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认证的机构开展,并遵守GLP;以及安全药理学。同时也详细地对动物种属选择、实验动物、对照组设计、给药方案、给药期限、检测指标、和临床起始剂量拟定做了规范和指引。
在文件的最后一部分,《指导原则》对非临床研究的后续发展及上市进行了讨论和指引。具体内容如下:
ERT药物在后续临床试验开发中,可能需要开展进一步的非临床研究以解决出现的重大问题。例如后续临床试验用样品生产工艺或制剂处方发生变更,且与早期临床试验样品可比性不确定时,可能需开展进一步的体外和/或体内非临床研究,以桥接早期样品已获得的相关数据用来支持药物的后期开发和上市。若相较于早期临床试验,给药途径或入组患 者人群发生明显变化,则可能需要开展进一步的非临床研究。
一般认为3个月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足以支持ERT药物上市。若仍存在安全性担忧,可能需要进行更长周期的重复 给药毒性试验。
一般情况下,建议参考ICH S5(R3)《人用药物生殖与发育毒性检测》开展生殖毒性试验,具体实施时间可参考ICH M3(R2)。在某些情况下,如有充分理由kk体育,生殖毒性试验的时间安排和研究内容可灵活处理,特别是对危及生命或严重疾病。基于拟用受试人群,可能会豁免某些试验或推迟到上市后开展。
遗传毒性试验不适用于ERT药物。ERT药物上市时通常不需要进行潜在致癌性评价。但是对于化学修饰的ER药物(例如与化学连接子偶联的重组人酶产品)可能需要进行潜在遗传毒性和/或致癌性评估。
相比于《征求意见稿》,《指导原则》增加引用了全国罕见病学术团体主委联席会议于2021年发表的《中国罕见病定义研究报告 2021》。也因此,新版文件删除了原有关于罕见病定义缺失的注释(《征求意见稿》注释1: 目前在我国尚无明确的罕见病定义,本指导原则中的罕见疾病系指《罕见病目录》中的疾病以及尚未纳入 《罕见病目录》但发病率极低的疾病。可见药审中心在过去半年的修改中也进行了文献调研和对比,更进一步精确了我国国情下对于罕见病的定义和理解。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罕见病为患病人数占总人口的0.65‰~1‰的疾病。世界各国根据自己国家的具体情况,对罕见病的认定标准和处理情况都必将存在差异。我国面对罕见病数量多种类杂,研究资源有限、目前对其认识相对有限等困难,目前对罕见疾病的研发要求尚处于探索和发展阶段。酶替代疗法药物是一次重要的尝试,其相关指导原则也必将会根据科学认知程度的深入和相关经验的积累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