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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2年9月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03号)核准,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kk体育、“康为世纪”)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329.0278万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48.98元,此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4,075.78万元,扣除所有股票发行费用人民币8,645.43万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5,430.36万元。前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位,并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kk体育,于2022年10月2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749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康为世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2023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kk体育,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0)。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新增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康为医学检验实验室(泰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为医学”)和江苏健为诊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为诊断”)、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康为世纪北京分公司”)于近日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医药高新区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交通银行泰州医药高新区支行、招商银行北京自贸试验区生命科学园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分别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公司、保荐机构及新增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协议”或“本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为规范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甲方、乙方、丙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kk体育,账号分别为643182085、520、271017、271190、、4683,截止2024年1月25日,专户余额为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kk体育。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凌、姜浩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至协议约定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4、本协议一式拾份,各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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