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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kk体育023年9月公司担保情况的公告

  kk体育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2023年1月11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为产业链合作伙伴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内容包括:

  1、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3年度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下游客户、产业链供应商、公司养殖放养业务的合作养户等产业链合作伙伴提供不超过12亿元的担保;

  2、同意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在2023年度继续相互提供担保,其中公司为下属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提供最高担保金额28亿元;公司为下属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子公司提供最高担保金额66亿元;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其他下属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提供最高担保金额6亿元;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其他下属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子公司提供最高担保金额20亿元;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最高担保金额20亿元。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22-216kk体育、2022-217、2023-004号公告。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下游客户、产业链供应商、公司养殖放养业务的合作养户等产业链合作伙伴共665名合计提供的担保余额为77,289.30万元。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产业链合作伙伴提供的担保余额前五名的情况如下:

  其中,在2023年9月,实际有发生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如下:

  2023年9月,公司新增向江西省供销博能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担保函,为下属子公司与其签署的饲料原料采购合同或其他相关业务合同产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计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10,000.00万元,具体如下: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为子公司采购原料货款及其他相关合同债务提供担保的实际担保余额为106,497.42万元。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即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以外对象的担保)余额116,208.5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6.41%;公司对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587,238.9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34.54%;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其他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100,116.8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9.99%;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对母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121,04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8.34%。其中,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逾期金额为0元,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即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以外对象的担保)中的逾期金额为695.12万元,系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支持下游客户融资而提供担保所产生的,存在一定程度的客户违约风险,公司已计提相应预计负债kk体育,针对下游客户的违约风险,公司已制定了专门应对措施,总体担保风险较小kk体育。关于公司为下游客户融资提供担保的风险应对措施及预计负债会计政策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21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的回复》中的“问题1”的相关回复内容。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被担保人名称:福建哈客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吉安市傲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市傲丰农牧有限公司、吉安市傲农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乐山傲新育种有限公司、山东傲农种猪有限公司、上杭傲农槐猪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泰和县傲牧育种有限公司、漳浦县赵木兰养殖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目前被担保人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由于后续被担保人的基本信息尚未确定,目前无法确定未来被担保人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时是否属于公司关联方。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担保本金额度为人民币58,251.565万元,截至2023年9月末的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6,148.49万元。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逾期金额为0元,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即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以外对象的担保)中的逾期金额为695.12万元。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公司对下属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已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担保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部分被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超过70%、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已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福建傲芯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傲芯生物”)目前为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拟将傲芯生物51%股权转让给漳州鸿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漳州鸿枫”)。

  本次股权交易前,傲芯生物的下属子公司作为公司下属控股企业期间,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福建傲农畜牧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畜牧投资”)、福建傲芯种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傲芯种业”)、井冈山市傲新华富育种有限公司(简称“傲新华富”)为支持其日常经营业务发展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为傲芯生物的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本金额度为58,251.565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36,148.4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2020年4月20日召开的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1月4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4月15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2022年1月5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3月4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1月11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完成傲芯生物51%股权转让后将构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对象提供担保。为防范本次对外担保风险,公司将落实相应的反担保措施,由漳州鸿枫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保证。

  截至基准日2023年7月31日,上述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2020年8月27日,公司、畜牧投资与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龙岩永定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由公司、畜牧投资为福建哈客与债权人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形成的借款本金8,000万元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3)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2023年3月24日,傲芯种业、吉安傲宝与债权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和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由傲芯种业为吉安傲宝与债权人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形成的借款本金150万元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3)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1、2020年8月20日、2021年1月4日,公司、吉安傲丰与猪场出租方吉安市青原区禧鼎农牧有限公司签订了《青原富田生态循环养殖小区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由吉安傲丰承租吉安市青原区禧鼎农牧有限公司位于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富田镇横坑村年存栏4万头育肥猪的养殖场及设备,年租金1,068,313万元,租期五年。

  2、2022年12月9日,公司与债权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原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由公司为吉安傲丰自2022年12月9日起至2023年12月9日止与债权人形成的最高余额人民币1,000万元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3)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1、2023年3月2日,公司与债权人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由公司为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包含吉安现代农业在内的300多家并表子公司)从2023年3月2日至2024年3月2日期间与债权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形成的最高租赁本金余额30,000万元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3)担保范围: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租金(含租赁本金和租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2、2022年10月27日,公司与债权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和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由公司为吉安现代农业自2022年10月27日起至2024年10月27日止与债权人形成的最高余额人民币5,000万元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3)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3kk体育、2023年6月20日,公司与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和县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由公司为吉安现代农业自2023年6月19日起至2026年6月18日止与债权人形成的最高余额人民币4,050万元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3)担保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4、2022年10月8日,公司与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和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由公司为吉安现代农业与债权人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形成的借款本金2,000万元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3)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2022年6月16日,公司与债权人井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由公司为乐山傲新与债权人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形成的借款本金2,850万元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3)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2023年3月30日,公司与债权人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化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由公司为山东傲农与债权人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所形成的的借款本金500万元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3)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

  1、2023年7月13日,公司与债权人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都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由公司为上杭傲农与债权人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所形成的借款本金1,960万元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3)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的加倍利息、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等。

  2、2022年2月18日,公司与债权人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由公司为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包含上杭傲农在内的300多家并表子公司)从2022年2月18日至2023年2月18日期间与债权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形成的最高租赁本金余额30,000万元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3)担保范围: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租金(含租赁本金和租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和其他所有承租人应付款项。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变化情况,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

  3、2022年8月17日,畜牧投资与债权人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由畜牧投资为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包含上杭傲农在内的11家并表子公司)从2022年8月17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与债权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形成的最高租赁本金余额30,000万元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3)担保范围: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租金(含租赁本金和租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和其他所有承租人应付款项。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变化情况,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

  1、2023年1月10日,公司与债权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和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由公司为泰和傲牧自2023年1月10日起至2025年1月10日止与债权人形成的最高余额人民币3,000万元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3)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2、2023年3月17日,傲芯种业、傲新华富分别与债权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和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由傲芯种业、傲新华富为泰和傲牧与债权人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形成的借款本金200万元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3)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3、2022年10月,公司与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和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由公司为泰和傲牧与债权人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形成的借款本金2,000万元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3)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1、2023年9月28日,公司与债权人福建漳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由公司为赵木兰养殖与债权人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所形成的借款本金300万元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3)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的加倍利息、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等。

  2、2021年8月18日,公司与债权人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由公司为赵木兰养殖与债权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所形成的租赁本金2,000万元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3)担保范围: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kk体育、债权人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和其他所有承租人应付款项。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变化情况,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

  3、2020年8月20日,公司、畜牧投资分别与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由公司、畜牧投资分别为赵木兰养殖与债权人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形成的借款本金3,000万元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3)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4、2022年9月19日,傲芯种业与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由傲芯种业为赵木兰养殖自2022年9月19日起至2025年8月19日止与债权人形成的的债务以及赵木兰养殖与债权人根据《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已形成的尚未受偿本金1,554.20万元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3)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5、2020年7月22日,公司与债权人珠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由公司为公司下属包含赵木兰养殖在内的3家子公司与债权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形成的债务(其中赵木兰养殖的融资租赁本金为1,000万元)提供保证担保。

  (3)担保范围: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按照主合同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租金、利息、租赁管理费、风险抵押金、留购价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和其他所有承租人应付款项,以及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应当履行的除前述支付义务或赔偿义务之外的其他义务。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租赁利率变化情况,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的款项。

  为防范本次对外担保风险,公司将落实相应的反担保措施,由漳州鸿枫向公司、畜牧投资、傲芯种业、傲新华富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主要内容拟定如下:

  1、漳州鸿枫向公司、畜牧投资、傲芯种业、傲新华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2、反担保的担保范围包括:公司、畜牧投资、傲芯种业、傲新华富代上述傲芯生物子公司向债权人清偿的主债权本金、利息、费用、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以及公司为实现对傲芯生物子公司的追偿权而支出的费用。

  3、反担保的限额:漳州鸿枫承担反担保的额度以公司、畜牧投资、傲芯种业、傲新华富享有债权的51%为上限。

  本次对外担保事项系公司拟转让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控股权所致,并未在原有担保责任上新增公司的担保义务。公司为傲芯生物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发生时,傲芯生物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控股企业,公司为支持其日常经营业务发展而向其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傲芯生物及其子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债务偿还能力,本次对外担保风险可控。同时,公司将落实反担保措施,由漳州鸿枫向担保人(公司、畜牧投资、傲芯种业、傲新华富)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保证。本次对外担保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本次对外担保事项系公司拟转让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控股权所致,并未在原有担保责任上新增公司的担保义务,被担保人经营情况正常,公司落实了反担保措施,担保风险总体可控。本次担保事项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的审议和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本次对外担保事项。

  2023年10月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子公司控股权后形成对外担保的议案》,独立董事均同意此项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对外担保系公司拟转让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控股权所致,并未在原有担保责任上新增公司的担保义务;被担保人经营情况正常,公司采取了反担保措施,能够保障上市公司的利益,本次对外担保风险总体可控。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担保事项。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即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以外对象的担保)余额116,208.5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6.41%;公司对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587,238.9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34.54%;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其他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100,116.8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9.99%;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对母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121,04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8.34%。其中,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逾期金额为0元,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即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以外对象的担保)中的逾期金额为695.12万元,系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支持下游客户融资而提供担保所产生的,存在一定程度的客户违约风险,公司已计提相应预计负债,针对下游客户的违约风险,公司已制定了专门应对措施,总体担保风险较小。关于公司为下游客户融资提供担保的风险应对措施及预计负债会计政策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21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的回复》中的“问题1”的相关回复内容。